報導李佳芬家族砂石場案挨告 自由時報獲不起訴
2021/04/12 17:41
報導李佳芬家族砂石場案挨告,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自由時報獲不起訴處分。(記者詹士弘攝)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本報於108年底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發表關於前高雄市長韓國瑜之妻李佳芬家族砂石場新聞,被李佳芬及已故的其父李日貴認為妨害名譽,依加重誹謗罪嫌提告本報副總編輯吳俊彥等5人,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5人均獲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李佳芬等人認為自由時報於108年11月29日電子報發表的「韓妻李佳芬農舍案發生期間被爆大量怪手回填砂石場」及12月1日發表標題為「爆李佳芬父為砂石利益頻出狂言 傳議事逐字全都錄」等報導,足以貶損李日貴及李佳芬名譽,認為被告等5人涉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不起訴書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另刑法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而所謂的「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的公共事務而言。
不起訴書也說明,經查告訴人所指的兩篇報導,內容非全屬虛妄,難以認為被告5人引述之內容全屬毫無緣由的恣意詆毀或虛捏杜撰的惡意行為。另李日貴擔任雲林縣議員時,也數度談及自家砂石場問題,相闗發言有地方議會議事錄檢索系統網站可查詢。被告所為的評論雖讓告訴人感到不悅、不快,評論當時未予以當事人說明機會或嫌不夠周全,但尚未達到加重誹謗罪責,所以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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