媚登峯主管脫口「去死一死」丟工作 興訟獲判僱傭關係存在
北院認定媚登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對曾請主管解僱,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媚登峯並要給付剩餘月薪以及每月6.5萬元月薪直到曾女復職日止。(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女原在媚登峯財務部擔任主管,因脫口而出:「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遭公司認定構成勞基法中「重大侮辱」,要求離職;曾女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認定媚登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媚登峯另要給付剩餘月薪以及每月6.5萬元月薪直到曾女復職日止;可上訴。
曾女自2019年12月3日起任職媚登峯並擔任財務部副理,約定每月工資為6.5萬元,2020年3月晉升為財務部經理。她向法官主張,媚登峯總務部門時常向財務部臨時提出急件付款請求,導致財務部同仁常常需停下手邊工作為其處理,引發財務同仁原不少怨言。
2020年4月28日上午,洪姓下屬以不耐煩口氣曾女抱怨:「總務部門又來請求急件付款」,並直言要她去處理;她為安撫洪,並表達會請財務長解決總務部屢次請求急件付款情形,才脫口而出:「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之後我會告訴財務長,請她想辦法」。
曾女以為已暫時安撫洪的情緒,未料一週後,媚登峯財務長將她叫進辦公室,並質問為何在洪的面前咒罵他人?她雖解釋來龍去脈並表示只是為了抒發洪的心情,並非有意罵人、也未指名道姓,仍遭財務長訓話近1小時。
財務長突然又在2020年5月6日召開會議,要求曾女選擇「自請離職」或「公司直接解僱並給予相當於資遣費之補償金」,她當下感到錯愕,也只能選擇後者。她自認該言論雖不文雅,但客觀上並不足以達到侮辱他人情況,也未構成勞基法中「重大侮辱」,卻遭媚登峯於同日違法解僱,提起本件告訴。
媚登峯解釋,曾女自知是管理階層,卻未能成為其他勞工表率,反而口出惡言破壞職場和諧並侮辱員工,應接受懲戒,才會接受懲處,事發經過均記載於會議記錄中,並經曾女簽名確認,所以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沒有所謂不合法解僱。
北院認為,媚登峯並未事先告知曾女便突然召開會議討論該言論,而該言論尚未達勞基法中「重大侮辱」,卻遭媚登峯片面認定而解僱,另媚登峯並未舉證曾女屢次口出惡言並破壞職場和諧,僅憑曾女單次、突發言論終止勞動契約,尚嫌率斷,更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
北院也考量曾女並不清楚媚登峯解僱作法已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會誤認媚登峯得將其解僱,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媚登峯另要給付5月剩餘月薪共5.2萬元,以及每月6.5萬元月薪直到曾女復職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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