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打爆獄友眼睛 判刑3年2月定讞
王男揮拳攻擊江男臉部,打碎對方眼鏡,鏡片碎裂直插江男右眼球,導致右眼視力退化、終致失明、摘除眼球,一審依「傷害致重傷罪」將王男判刑3年2月,王男上訴,但二、三審都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監獄受刑人王財華,2年前在監服刑時,不滿遭江姓獄友在獄內工廠挑釁他,爭吵後王男一怒揮拳攻擊對方臉部,打碎對方眼鏡,鏡片碎裂直插江男右眼球,導致右眼視力退化、終致失明、摘除眼球;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考量雙方和解,被害人也替王男求情,依「傷害致重傷罪」將王男判刑3年2月;王男認為判太重而上訴,但二、三審都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8年8月10日下午,王男和江男一起在北監工廠作業,雙方發生爭吵,王認為對方存心挑釁他,心生不滿,出手朝江揮拳,打碎江的眼鏡,鏡片碎裂後直接插進江男右眼,江男右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傷勢嚴重經醫治後,視力仍不斷退化,最終只得摘除眼球,右眼失明,更換義眼,達一目視能毀敗的重傷害程度。
王男辯稱與江男素昧平生,當時在工廠與江男比鄰而坐,他問江認不認識他的某位劉姓友人,知不知道王被劉砍傷的事,江男回應說他也參與過這件事;王男聽了已有怒氣,但本來不想自找麻煩,但江男又主動對他說,監所人員曾和江提起過這件事。王男認為江是在故意挑釁他、向他示威,他一時暴怒而出拳毆打江。
王說他與江並無恩怨,他沒有打瞎江之意,否則會用筆或其他工具攻擊,他主張,監視器畫面顯示他徒手揮拳,江重心不穩、跌坐在地,他繼續踢踹幾下,但並未針對臉、眼部攻擊。
法院歷審都認為,王男僅因細故爭執就施暴、傷害江,造成江右眼重傷害的生理重要機能嚴重殘缺,構成重傷害,考量王坦承犯罪,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江男也到庭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因此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王男3年2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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