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王遶境驚見活春宮 法界:難認「故意」恐不構成公然猥褻
2020/12/07 11:48
艋舺青山王祭典連3天舉行遶境活動,許多民眾都共襄盛舉,但昨晚間傳出香客隊伍在行經艋舺大道車站大樓飯店前時,竟發現疑似有男女直接拉開窗簾以不雅姿勢進行活春宮。(圖擷自爆料公社)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艋舺青山王祭典連3天舉行遶境活動,昨晚傳出香客隊伍在行經艋舺大道車站大樓飯店前時,竟發現疑似有男女直接拉開窗簾以不雅姿勢進行「活春宮」,只能看到剪影,但仍被民眾PO網,法界人士認為,除非能證明該名男女是「故意」表演給大家看,否則難認定涉犯妨害風化罪;此外,民眾拍攝影片內容若只是剪影,無法認定是猥褻物,無散猥褻物品罪疑慮。
律師蔡皇其認為,該名男女較有可能觸犯的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的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但要構成此條要件,除要有足以引起性慾的猥褻行為外,還要有讓他人觀覽的犯意,及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
蔡皇其指出,但該名男女在飯店房中性交,究竟是故意不拉上窗簾要讓大家看見,還是忘記拉上窗簾,或者是不認為會有人從窗戶外看到裡面?無法確定,難以直接認定有無觸犯公然猥褻。
至於將拍下畫面PO網的民眾,有無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能性?蔡皇其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認為,「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如影片只有剪影,而無法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就可能無法定認定是猥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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