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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錢也賺! 火化場班長、約僱人員收賄 分判4年10月、4年

2020/11/26 12:39

高等法院認定2人貪污事證明確,但考量收賄金額不高,今判吳4年10月、李4年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中壢殯葬所技士兼火化場班長吳祥貴與約僱人員李德仁,被控從2001年起,以民間習俗「點火、撿骨」必須給紅包為由,向5家殯葬業者收受500至1000元不等的紅包,經業者提出檢舉,全案才曝光,高等法院認定2人貪污事證明確,但考量收賄金額不高,今判吳4年10月、李4年徒刑。可上訴。

檢方指出,吳祥貴(66歲)自1984年起就在中壢殯葬所服務,一直到2015年案發後,才調離火化班,改擔任冰庫管理員,同案被告李德仁(68歲),則是2004年任職中壢殯葬所,協助遺體火化與撿骨作業。

檢方調查,早年殯葬人員有向喪家收取紅包的陋習成規,中壢殯葬所為了破除,2007年間將火葬場撿骨費提撥部分金額,做為員工獎金,每名員工每月可額外分得1萬8千元至3萬元不等獎金,但吳、李仍不改陋習,殯葬業者為了讓喪事順利、避免被刁難,仍應允給紅包。

檢方查出,吳、李2人多以「點火、撿骨」必須給紅包為由,向5家殯葬業者收受每筆500至1000元不等的紅包;若臨時加排遺體火化,還要加碼收取1000元的「火化調加班爐」費用,2人收取後朋分花用,檢方初估,2人多年來收取紅包約數10萬元,將2人以貪污罪起訴。

一審時,吳、李的委任律師2人均為非依法令任用的公務員,且業務職掌屬庶務性質,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非刑法所定的公務員,但合議庭認定2人貪污事證明確,合計收賄11萬3600元,將2人分別重判8年2月、8年,均褫奪公權5年。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2人貪污事證明確,考量收賄金額不高,又繳回不法所得,分別改判4年10月與4年,均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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