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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富被列停權廠商 告國防部敗訴

2020/07/30 18:38

慶富公不滿國防部禁止參與政府標案或分包廠商,提行政訴訟仍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慶富公司因獵雷艦詐貸案遭國防部列為停權廠商,慶富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慶富負責人陳慶男以違法方式履約,故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規定,作成原處分禁止慶富參與政府標案或分包廠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今判慶富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慶富2014年10月底得標獵雷艦採購案,隔月與國防部簽訂「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349億3300萬元。

但國防部認為,慶富在履約過程中陸續發生資產遭法院假扣押強制執行,也未在期限內完成改正缺失,故認定慶富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原處分禁止慶富參與政府標案或分包廠商。慶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稍早發新聞稿指出,合議庭依據相關證據認為,慶富深陷嚴重財務困難,且無法繼續履約,負責人陳慶男又以違法方式履約,故可認定有重大情事導致無法繼續履約。

此外,慶富收到海軍司令部發函要求「將第3期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至110年1月1日」,並未遵期辦理展延,故遭國防部解約為有理由。

另經行政院比對,認為獵雷艦詐貸案造成我國國艦國造政策延宕、增加後續武器採購難度並影響融資奕院,初估各債權銀行對慶富及其關係企業最大損失201億元,對獵雷艦聯貸案最大可能損失125億元。

因此,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規定,作成原處分禁止慶富參與政府標案或分包廠商,是為達政府採購法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以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市場,並排除不良廠商,故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慶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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