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在三總北投分院縱火 因精神病獲減刑
2019/08/29 14:5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酒精中毒何男因家暴問題遭送往三總北投分院就醫,卻在保護室內縱火,幸院方人員及時滅火,才未延燒。士林地院認為,何男已觸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但考量他犯後承認部分犯行,且因精神狀不佳,需長期就醫治療,適用法第19條相關規定,得減輕其刑,判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何男去年1月17日一早起床飲酒後酒精中毒,且因先前有家暴問題,同日上午11時許遭北市萬華區公所社會科派員將他送往三總北投分院急診室就醫;他不耐久候,竟在保護室內引燃枕頭套、枕頭等易燃物質,幸院方人員及時拿滅火器滅火,才阻止火勢蔓延。
何男在院方審理時承認持火柴點燃枕頭套,但矢口否認有任何放火意圖,至於確切原因已不記得;律師則請合議庭考量何男有輕度智能不足,無法預見引燃火勢將會造成大範圍延燒或危及自身安全,對燃燒所生危險性也不知情。
合議庭依據何男身心障礙鑑定資料及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何男縱火時受精神障礙影響,應依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何男有酒駕前科,又因飲酒導致認知功能下降,明知留觀室外的留觀區有多名病患、家屬及醫護人員在場,竟任意持火柴縱火,導致相關人員身陷高度危險中,醫院財產也受到損失。
但考量何男承認部分犯行,態度尚可,且因精神不佳,需長期就醫治療,並兼衡何男為輕度身心障礙人士,現因精神狀況不佳、無法工作,需靠配偶賺錢養活等情,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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