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前主秘許瑞山官警涉包庇賭場案 更一審判6人無罪
2019/08/23 10:43
前刑事局主任秘書許瑞山。(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官拜三線二星的前刑事局主任秘書許瑞山等6名官警,被控包庇賭場,一審均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獲判無罪,其中僅有許被依竊佔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已確定,二審雖改依刑法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判6人有罪,許則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判刑3年4月,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今判許瑞山等6名官警均無罪,仍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宣判時,有多名被告官警到案聆判,但低調迴避受訪。
新北地檢署2012年12月起訴本案被告11人,新北地院2014年2月宣判,只依2次刑法竊佔罪將許瑞山判刑5月,許和其餘官警和王保憲都因罪證不足判無罪。
上訴後,高院審理認定,許瑞山等官警構成刑法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因許瑞山涉案層級最高,高院認為他出入賭場參與聚賭,管區也知道有刑事局高官在場而包庇,依警官階級、出現賭場次數等,對許等人判刑,其中許判3年4月徒刑最重,並針對許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所得為新台幣70萬元和1萬美元,一併宣告沒收。
許以外的官警被告,高院判決刑事局偵四隊前組長鄭富禎2年4月,刑事局偵九隊前組長黃文圳、檢肅科前科長蔡東成各1年6月,三重警分局前偵查佐胡憲安判2年,三重派出所前警員陳弘哲判1年4月;至於前壹週刊記者王保憲,一審依刑法賭博罪判決無罪,高院改依幫助聚賭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認定無法證明許瑞山等人犯行,今維持一審判決,即判許等6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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