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貪污案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前立委高志鵬判決確定,已至八德外役監服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立委高志鵬被控替特定業者關說國有財產局的承租購地案,還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去年底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他4年半徒刑確定;高志鵬不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惟大法官認為他沒敘明哪種憲法權利受到侵害,26日決議不受理。
高志鵬聲請釋憲主張,立委就業者陳情的事項召開協調會,邀請職掌法律、預算有關的國有財產局派員出席,除已具有公務行為之外觀外,且與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議決、審查、質詢及備詢等主要職務有密切關聯性,亦屬立委職務範圍內的行為。
高志鵬強調,業者匿名捐出的50萬元政治獻金是由辦公室副主任所收,他不知情,事後接受該業者陳情,以協調會方式處理業者與國有財產局間的土地承租案爭議,沒想到最高法院竟把兩件事相互連結,認為政治獻金是召開協調會的不法對價。
高志鵬批評,最高法院無視該土地承租案尚未確定,他沒有圖得任何人利益,逕依貪污罪論罪科刑,顯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牴觸憲法第63條規定。
大法官審查認為,高志鵬釋憲主張僅在爭執確定判決的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他的基本權之處,且依現行法制,判決本身及法官所持的見解,不是可以聲請解釋憲法的客體,因此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判決指出,高志鵬擔任第6屆立委期間,明知東豐閣公司申請承租價購台中市旱新段第805地號的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有違背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仍受東豐閣實際負責人謝聰烽與陳朝雄、羅朝永、曾俊雄等人請託,邀集土地管理職者國有財產局局長到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利用立委身分關說國有財產局同意出租讓售土地,實質上因此獲得業者捐贈的政治獻金50萬元,涉犯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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