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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半內3度被鄰狗尿 車主提告狗主人毀損器物

2019/05/30 11:52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3次且相隔甚久的狗尿,是否足以造成車輪鋼圈鏽蝕而毀損,因果關係尚有存疑,認罪嫌不足、不起訴。圖為示意圖。(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何姓男子,發現鄰居鄧姓男子養的狗,於1年半的期間3度在他的小貨車輪胎尿尿,質疑狗尿導致車輪鋼圈鏽蝕,告鄧男涉嫌毀損器物罪;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3次且相隔甚久的狗尿,是否足以造成車輪鋼圈鏽蝕而毀損,因果關係尚有存疑,認罪嫌不足、不起訴。

何男指控,鄧男於去年5月6日晚間7點半,放任其所飼養的小狗,在他的貨車輪胎尿尿,另鄧男於該次事件相距10個月、1年4個月前,也曾分別在在蹓狗時,讓狗兒在他貨車的車輛車輪上灑尿,導致他的車輪鋼圈鏽蝕。

對於何男指訴的狗兒尿尿時間與次數,鄧男坦承;但也反駁,他不是故意帶狗到鄰居所有的車輛車輪灑尿,且狗尿就生鏽,也不合理。

檢察官檢視何男提供的錄影畫面,顯示鄧男是一手牽著狗,一手抽菸走在狗後方,且鄧男並非主動牽狗到何男的車輛停放處,而是狗兒自行前往,鄧男在後方跟著走。

檢察官認為,從畫面看來,鄧男縱有未妥善約束所飼養的狗隻而任其隨意灑尿之情形,惟尚難據此即認鄧男於主觀上,有故意毀損之犯意,且狗兒於何男車輪3次尿尿、相隔甚久,是否足以造成車輛車輪鋼圈鏽蝕而毀損,因果關係之有無尚非無疑。綜上,應認鄧男犯罪嫌疑尚有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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