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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惡住戶 檢察官:阻礙逃生通道可處3年刑

2018/04/17 11:11

頂樓加蓋已成台灣天際線怪現象。(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網友指出,他家公寓頂樓被其他住戶霸佔10年,不但加蓋了違章鐵皮屋,還私設鐵門鎖死樓梯間,不讓他人上頂樓,對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17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鎖門如果阻礙逃生通道,使他人生命陷於危險,最重可處3年徒刑。

劉彥君指出,1995年以前的老違建,行政機關雖然認可「免拆」或「緩拆」,但這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其他住戶仍可訴請拆除,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被列為「免拆」或「緩拆」,就判決頂樓住戶勝訴。其他用戶一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拆除該違建,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劉彥君舉例,甲在1980年間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2007年賣給乙,乙取得違建的所有權,與其他住戶達成使用頂加的協議,就算這樣,乙仍不得違反屋頂平台的避難使用目的,加裝鐵門鎖死樓梯間,否則就是違背屋頂原始設計性質及構造,其他住戶可向法院聲請拆除頂加與鐵門。

劉彥君表示,鎖死樓梯間,除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屆期若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外,亦會致生刑事責任。法院實務上許多刑事判決均認為,阻塞公寓大廈的逃生通道,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台避難,使他人生命身體陷於危險,即構成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彥君建議,民眾若反對頂加或樓梯間被鎖死,可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檢舉請求拆除。

二、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的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三、向當地地檢署或警方提告追究頂樓住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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