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踩飛輪!派出所長在辦公室收賄10萬元 判刑9年10月定讞
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被控收受10萬元賄款。一審基隆地院重判12年,經最高法院2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年6月判決認定有罪,由於全案審理已逾8年,依速審法須予減刑,改判9年10月,未扣案的10萬元犯罪所得,應追徵沒收。(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10年前於任內包庇土方業者傾倒廢土,依每輛砂石車收賄500元計價方式,共傾倒200輛次,收賄10萬元,誇張的是業者是直接到所長辦公室交付10萬元賄款。
基隆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將蔡判刑12年,高等法院經2度更審,更二審認定蔡的收賄犯行明確,但因審理已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理法減刑,改判9年10月徒刑,追徵沒收10萬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案發後已退休的蔡明和,在擔任重光派出所所長期間,自2014年5月起至12月,透過轄內里長賴蔡標居間擔任白手套,以每輛砂石車500元的代價,共傾倒200輛次的廢土,收受土方業者10萬元賄款。
檢警調查,蔡明和的收賄地點竟然是在所長辦公室,相當大膽,由里長賴蔡標帶著賄款直入所長辦公室交給蔡明和。
基隆地檢署獲報偵查後,將蔡明和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重判蔡明和12年,經最高法院2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年6月判決認定有罪,由於全案審理已逾8年,依速審法須予減刑,改判9年10月,未扣案的10萬元犯罪所得,應追徵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