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崇晏包圍中正一分局案 高院今改判無罪
2017/08/24 11:12
洪崇晏(中立者)對包圍中正一分局案仍有人被高院判有罪,他感到不平,右二為另名被告撒丰安.瓦林吉那。(記者項程鎮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2014年「太陽花學運」退出立法院議場後,前台大學生洪崇晏與民眾為抗議警方不核准公投盟的集會路權並強制驅離,「路過」包圍中正一警分局,洪等4人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嫌起訴,一審時洪等4人皆遭判刑,上訴後,高等法院上午改判洪崇晏與陶漢無罪,蕭年呈處拘役50天,撒丰安.瓦林吉那獲判拘役40天、緩刑2年,但要接受40小時的法治教育,全案確定。
洪崇晏宣判後在高院大門口受訪表示,雖然他改判無罪感覺較輕鬆,但本案不是所有人判無罪,洪替判緩刑的撒丰安抱屈,表示「撒當時的陳抗動作比我少,為何她判緩刑,我無罪?」撒丰安則表示自己心情沒問題,如仔細檢視當時的錄影帶,就可看出警方也有對他們使用暴力,判決讓人看不出執法的那條線在哪裡。
2014年4月11日當晚,逾數百名群眾「路過」中正一分局外,占據公園路和青島西路口形成包圍之勢,高呼「方仰寧下台、歸還路權」等口號,群眾與警方發生數波短暫推擠衝突,也有人在分局外牆噴漆寫字、灑冥紙。
洪崇晏等人當時訴求,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針對申請路權者設立「黑名單」,要求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出來面對、下台負責,洪被控集遊法「首謀聚不解散」等罪,帶頭號召網友包圍警局,檢方錄影蒐證後移送。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洪崇晏觸犯侮辱公署罪判處拘役55日,集遊法無罪,蕭年呈依2次妨害公務罪處拘役80日,撒丰安.瓦林吉那拘役40日,陶漢拘役30日,4人皆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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