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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的標案也敢圍! 3營造公司露餡挨罰

2017/08/01 13:12

新北市蘆洲警分局。(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太歲頭上動土!豐霖、金詮及偉宏等3家營造公司,101年間參與新北市警局辦理的工程標案時,涉嫌合作虛增投標家數,協助特定人士得標。警方事後查獲不法,去年各向業者追繳20萬元押標金,其中豐霖、金詮提告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追繳合理,全案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01年7月間,該3家業者參與新北市警局辦理的「蘆洲分局老舊廳舍整修工程」採購案,最終由經常承攬警方標案、曾標得淡水、瑞芳等分局工程的豐霖營造得標,不料在簽約施作前,警方卻發現另外2家業者竟是配合豐霖營造掛名陪標,因此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將業者送辦,同時依規定各追繳押標金20萬元,並將業者提報為不良廠商。

豐霖、金詮等2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業者主張,警方是以工程會的函文作為追繳的法律依據,但該函文其實是針對另案所發,且未曾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上,應不生法規命令效力;此外行政罰的時效為3年,本案是101年7月開標,警方卻是105年6月才做出追繳處分,也已經罹於時效。

但北高行審理後認為,該工程會函文屬於行政命令,確實具有法規效力,且其發布時間是89年初,而規定法規要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的「行政程序法」卻是90年初才施行,無法溯及既往,何況該函發布後也登載於工程會網站,供公眾查詢,應視為已踐行法規發布程序。

時效部分,北高行認為,計算時間應從「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而非從開標、發回押標金為起始點,本案在104年8月間才經檢方偵查終結,時效應計算到107年8月為止,本案裁罰並無違誤,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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