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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不是雜物? 台高行:放走廊就該罰

2017/04/22 15:18

社區大樓樓梯間堆置雜物,阻礙通行,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可處罰4萬元到20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裁罰。(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桃園某社區大樓陳姓住戶把鞋櫃放在走廊,管委會要求移走仍置之不理,桃園市工務局到場稽查發現沒改善,開出4萬元罰單,陳男打行政官司抗罰,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也不妨害通行,遂判決免罰,桃園市政府上訴後判決逆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陳男敗訴確定,且應繳納罰款。

判決指出,桃園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多次公告,要求住戶移除樓梯口和走廊上鞋櫃等雜物,但本案原告陳姓住戶仍放置鞋櫃,管委會通報桃園市府處理,市府工務局103年11月26日發函陳姓住戶要求改善,但隔年1月26日工務局派人到場查證,發現仍未改善,遂裁罰4萬元。

陳姓住戶表示,管委會確實規定走廊通道間不能擺鞋櫃,但他母親認為,自家門口為何不能擺鞋櫃?後來鞋櫃糾紛結束後,社區住戶又可以在門口放東西,管委會也不管。

市府認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和走廊不能堆放雜物,以免妨害出入和逃生,違者處罰4萬元到20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裁罰,市府多次函請原告改善都置之不理,只好裁罰。

一審時,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原告已把鞋子收納在鞋櫃內,鞋櫃也緊貼牆壁,不致妨害逃生和出入,判決市府敗訴,北高行則認為,法律已明文規定樓梯間不能放雜物,避免影響逃生,因此只要住戶在樓梯間放東西,都是違法的,一審無視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可取,改判市府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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