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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8歲女兒當生日禮物 狼父夥同同事3P性侵

2016/12/05 19:28

晴晴從8歲開始遭父親和父親同事性侵多次,士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狼父14年6月徒刑,另判謝男9年6月徒刑。 (資料照,記者金仁晧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做資源回收業的父親,在2009年生日當天,竟把8歲小女兒晴晴(化名)當「生日禮物」,夥同謝姓同事性侵,還威脅晴晴:「不可告訴媽媽,否則當小三會被討厭。」接下來兩年更食髓知味,多次性侵女兒,直到晴晴進入少年觀護所安置,才被社工問出經過。

士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狼父14年6月徒刑,另判謝男9年6月徒刑。

晴晴指控,爸爸2009年生日當天,趁媽媽早上出門買菜,便藉口檢查發育,強脫她的褲子,爸爸更將的生殖器硬塞進她口中,直到媽媽返家才罷手。

她說,當天晚上去爸爸的資源回收廠幫忙,爸爸和謝男開小貨車載著她,爸爸突然問「要不要當我的生日禮物」,她還沒會過意,就被強行脫褲性侵,謝男制止無果,竟也脫下褲子,逼她口交。

她哭訴,爸爸完事後威脅她:「不可以跟媽媽講,否則妳會被討厭。」因她知道爸爸在外有小三,媽媽也常抱怨討厭小三,她害怕媽媽知道後會厭惡她,一直都不敢講。

晴晴說,爸爸之後又性侵她很多次,時間很亂已經不記得,小學5年級時還有一次在路上遇到謝男,謝男竟強拉她上車,帶到回收廠綑綁,用毛巾塞她嘴強暴,這些事情直到她2013年進入少觀所後才停止。

晴晴母親也指出,丈夫性侵晴晴前一年,就曾趁與大女兒、二女兒共浴時,涉嫌猥褻2女下體,當時雖有告發,但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丈夫因此更肆無忌憚,還狂言「我眼中只有男人跟女人」、「女兒給我上」。

母親說,晴晴在小學4年級時性情大變,時常翹課、蹺家,但都不太願意跟她溝通,因丈夫外遇,在家中會接到不同女生的電話,她常因此心情不佳,晴晴知道這些事,才擔心會被她討厭。

少觀所社工則證稱,晴晴去年在日記上發洩情緒,提及8歲遭爸爸性侵的事情,發現後立刻通報家防中心,晴晴得知後情緒近乎崩潰,甚至出現類似「解離」狀況,等到隔天晴晴情緒較穩定,沒有自殺風險後,才慢慢突破晴晴心防,得知所有細節。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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