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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族一定要知道!攔車揮甩棍嗆聲 被判恐嚇罪

2015/12/18 21:40

在道路行駛時,如果逼車嗆聲,很可能會吃上官司,甚至被判刑。(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姓男子和劉姓男子在北市高架快速道路匝道前爭道發生擦撞,竟加速超車、再緊急煞車攔停劉男轎車後,拿出甩棍揮舞,並叫喊「來啊、來啊」洩恨,高等法院今依恐嚇、強制、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張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定讞。

這起行車糾紛,發生在去年11月晚間7時下班尖鋒時刻,劉姓男子載王姓女友人行經北市基隆路,並欲駛進基隆路高架快速道路匝道前,因張姓男子欲駛入,兩車互不相讓,發生擦撞。

在後方的張男一肚子氣,加速駛上高架快速道路後,瞬間超越劉男轎車後,竟驟然減速煞停,阻擋其前進,劉男和車上的王姓女友人都嚇一大跳。

張男迫使劉男將轎車煞停後,約經過8秒後,又緩步移動,接著又煞停,如此反覆多達3次,惹得劉男在車內大罵三字經,口中還唸唸有詞稱「你死了你」、「下橋後再弄他」,王女則驚嚇說「趕快報警啦」。

此時,劉男發現左側的內側車道沒有車,立即咻的超車揚長而去,在駛出下一個匝道後,立刻持行車紀錄器向大安分局報案。

張男到案辯稱,迫使劉男煞停,仍有空間讓他往前直行,並未限制其行車自由,其目的只是希望和劉男解決擦撞的糾紛,至於揮舞甩棍只是要洩恨,但並非朝劉男或王女揮舞。

但高等法院綜合認定,張男在高架快速道路上減速驟然煞停、阻擋劉男車輛前進,並拿出甩棍揮舞叫喊等行為,已涉恐嚇、強制、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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