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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在租屋處自殺亡 殃及父母須賠凶宅價損278萬

2014/11/10 12:42

凶宅影響房價,高院判自殺的死者父母須賠償凶宅價損。圖為因大樓住戶怕變成凶宅,拒絕借道運屍,檢察官指示消防局出動雲梯車運出屍體,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黃良傑翻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上班族在租屋處燒炭自殺,屋主認為房屋變成凶宅,向許的父母求償屋價損失3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高等法院認為凶宅確實影響房屋交易行情,今逆轉改判許的父母敗訴,必須賠償屋價損失278萬元,仍可上訴。

前年2月間,許姓男子向陳姓屋主租下1戶25坪的房屋,但4個月後,許男就在屋內燒炭自殺,屋主指控,許男自殺使得房屋變成凶宅,消息傳出後,既無人要出租,也賣不出去,屋價損失至少有3成,而該房屋市值1000萬元,因此訴請許的父母應賠償300萬元。

一審時,許的父母辯稱,房屋沒有出賣,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拒絕賠償,法院採信許的父母說法,判屋主敗訴,屋主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時,依照我國社會民情,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住戶也會出現心理的負面影響,影響生活品質,認為凶宅確實會影響購買意願以及房屋價格,經鑑定後,計算出此屋原本市價為903萬,因此意外造成屋價損失3成,估計為278萬元,今逆轉判決許的父母敗訴,應賠償屋主278萬元。合議庭也指明,許的父母得在繼承許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該2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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