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國會時代 當3年立委 人人是律師
2013/09/01 06:00
記者曾韋禎/特稿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身兼律師職務,卻深陷貪瀆風暴,使法務部及律師公會思考修法制定「賴素如條款」,禁止民代執行律師職務。其實早在五十年前,也曾因立委兼職律師引發更嚴重的弊端,除用內規禁止立委兼職律師外,還修法廢除立委任滿三年就能轉任律師之途。
早年的「律師法」規定,只要擔任立委三年以上者,就能經檢覈取得律師資格,讓許多老立委趁職務之便,在取得律師資格後,大肆兼營律師業務,除形成不公平競爭外,更頻生弊端,引發社會反感。
在民國五十年代,共四百五十餘位立委,就有百餘人兼職律師,占了立委總額的四分之一強。
相關弊病隨著幾件貪瀆案重創立法院形象後,在律師界強烈反彈、部分立委急於自清下,立法院總算在五十五年底修正「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禁止立委在任職期間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
至於立委檢覈律師之途,涉及立委的退路,幾經多年的討論、拉鋸,原只想微幅改革,讓立委受一定法律課程後才能參加檢覈,但最終還是在六十二年五月修正「律師法」,刪除立委檢覈成為律師的規定。
國會全面改選後,改以「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立委行為,而無立委轉任律師的問題,但現因賴素如身陷貪瀆風暴,再促使大家重思民代兼職律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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