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放寬黨政軍條款》陳雪生:避免阻擋媒體產業蓬勃發展
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主張鬆綁「黨政軍條款」,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但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的持股比例放寬至十%。(資料照)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主張鬆綁「黨政軍條款」,雖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但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的持股比率放寬至十%。他認為,「黨政軍條款」阻擋了媒體產業的蓬勃發展,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
單純財務投資 應不在管制範圍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一項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也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陳認為,黨政軍條款的精神在於避免媒體受到政府、政黨控制,而影響言論自由,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因此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雪生強調,他的提案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但主張間接持股比率放寬至十%,且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單純投資行為的持股比例,不應納入計算。
陳雪生指出,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的問題。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的股票,造成間接持股,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
陳雪生認為,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為求穩健投資績效,大型績優股往往成為投資首選,實務上金融、保險業基於穩定收益考量,而持有電信業股票,也是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經常性的投資標的。政府基金均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依法不得派任董事或監察人進駐上市公司,也無直接或間接介入媒體經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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