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調查權爭議 鄭銘謙:人民不配合就處罰不妥
立法院昨舉行全院委員會,行政院長卓榮泰列席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移請立法院覆議案並備詢,右為法務部長鄭銘謙。(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陳政宇、劉宛琳/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昨就國會擴權法案答詢時表示,立法院調查權僅是補充性權利,且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必須與立院職權有重大關聯,而非像三讀條文,若老百姓不配合就會被恣意處罰,讓人非常擔心引起社會不安,非常不妥。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昨繼續審查行政院覆議案。民進黨立委黃捷質詢時關切,藍白聯手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條文之間相互扞格,整部法案如同拼裝車,立委未來若要伸手向行政機關調取機密資料,該適用哪條法律,行政機關又該如何拒絕。
鄭銘謙答詢說明,第四十六之二條是規範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但在第四十七條,要求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及社會關係要提供資料、檔案,還要提供複本,並有一些處罰,而且,不只可以做行政調查,甚至對人民、官員等,若不配合就可以裁罰,還能按次處罰到屈服為止,嚴重侵害及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也詢及,當立委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如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法務部要如何因應?是否提供複本?鄭銘謙答覆,法律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就有效力,只好配合辦理。但這是很不合理的規定,而且不只對公務員,還對民眾、社會人士,不提供還有處罰,「國會改革」法案處罰人民,讓人感到遺憾。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提到,現在許多人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無限放大,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難道「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違憲?不過,鄭銘謙認為,這是不確定的觀念,要如何界定何謂「有關係」。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為例,指證人虛偽陳述要被判刑之規範使用已久。鄭銘謙則指出,證人陳述親身經驗有事實存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虛偽是不確定的概念,沒有客觀待證事實,「虛偽陳述的前提,必須要有個待證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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