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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擴權法案三讀 大法官裁定暫停適用新法有先例

2024/05/29 05:30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民進黨將提起憲法訴訟案,由大法官會議審查新法是否違憲,並聲請暫不施行的緊急狀態假處分;過去大法官會議曾在十九年前,對戶籍法條做成暫停適用裁定,但去年一月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尚無案例。圖為憲法法庭。(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被認為有違憲之虞,民進黨打算在總統公布施行後,提起憲法訴訟案,由大法官會議審查新法是否違憲,並聲請暫不施行的緊急狀態假處分;過去大法官曾在十九年前,對戶籍法條做成暫停適用裁定,並非沒有先例。

司法官員指出,我國釋憲史上唯一一次針對新法條,透過大法官會議決定「暫時停止適用」法案,是在二○○五年六月十日,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規定,做成釋字五九九號解釋,宣告該條款「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

該解釋同時宣告,「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創下釋憲史「暫時處分」凍結新法的首例。而大法官會議自從去年一月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尚無案例。

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總統及五院)就本身或下級機關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第四十九條規定,立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現況的一一三席立委,只須廿九位立委連署即可聲請。

至於暫時狀態處分的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相關爭議、法規範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等,裁定暫時處分。也就是法律「暫時不生效」,直到憲法法庭判決本案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受理聲請裁定暫時狀態後,應由現有十五位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即八位過半數同意。若宣判合憲,則法律生效;反之則失效,立法院應依憲判意旨重新修訂法令。

法界指出,除了釋憲,還有行政院若認新法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亦可發動公民投票複決;另一法門則是總統不公布施行惡法,但此手段史無前例,爭議不小,形同總統對國會行使否決權,有待探討釐清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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