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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擴權法案 監院:涉違權力分立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涉及國會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監察院發布聲明表示,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涉及國會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監察院發布聲明表示,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資料照)

2024/05/29 05:30

依憲法規定 調查及調閱權專屬監察院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涉及國會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監察院發布聲明表示,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國會自律規範,事涉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表決通過的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不應互相妨害 影響五權憲法運作

監察院指出,我國目前仍為五權憲政體制,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但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但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監察院續指,立法院調查權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影響五權憲法體制運作。

監院調查中案件 非立院調閱對象

對於立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監察院強調,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提到,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九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可證,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重申,第六屆監委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五萬六千餘件,提出九百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一百五十人,凸顯監察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才是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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