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訂國會調查專法 避免「老虎亂咬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召開「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防範機密外洩危害國安」公聽會。(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舉行「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防範機密外洩危害國安」公聽會。針對國會調查權之行使,與會的多位法律學者專家均認為實有必要訂定專法,才不會讓立法院因調查權有了牙齒,這隻老虎卻可以亂咬人、咬錯人,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或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研究所教授張顯超認為,這是立法權的輔助,並非可獨立行使的特別權力;民選立院和總統是平行的存在,須相互尊重彼此權力的行使;建議制定專法規範其範圍和界線,不應與司法權、監察權發生重疊和衝突。
不應與司法、監察權重疊衝突
張表示,應先建立立院倫理規範和工作守則,且要擴及立委助理與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此外,對私部門的調查應特別慎重,因為該權力不是司法調查權,最主要目的應以徵詢意見、釐清事實為主,避免觸及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權的絕對領域。
前立委、律師黃世杰認為,目前草案對於國會調查權的發動條件、範圍不明確,也沒有任何倫理規範,將這樣廣泛的權力賦予立法權,會否造成國家機密外洩、侵害人民權利?他非常憂心也高度懷疑。
黃世杰說,應要有完整專法,如同法院開庭有一部完整訴訟法,明確完整規範體系,才不會讓國會雖因調查權有了牙齒,但這隻老虎卻可以亂咬人、咬錯人,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或對國安造成損害。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鵬光指出,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方式,依大法官解釋,包括資料提供、文件調閱、傳喚到場說明,侵害、干預的程度不同,若越強烈,要受到的限制和要件就會越嚴格;建議立院能立一個專法。
有關國會調查權的發動,陳鵬光認為,主要是獲得資訊,目的在於準備立法和監督行政;多號大法官解釋也提到,處理議案有兩個要件,一是要和立院行使憲法上的職權有重大關聯,另一則是目的、範圍明確的特定議案,才能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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