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華共諜案 一審判無罪 檢察官萬言書上訴》國安為底線 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共諜案,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認為判決的認事用法有違誤。(資料照,取自臉書)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被控收受中共金援在台發展組織,台北地院採認檢方舉證收中資等事實,卻以無法證明何建華與下游聯繫,以及何女所為屬言論自由等理由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判決的認事用法有違誤,撰寫「萬言上訴書」,辨明言論自由須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界線。
林達直陳,「言論自由」縱係我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但司法機關必須正確體認,這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護身符,更不能成為我國敵對勢力或其附庸份子「破壞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藉口。
上訴理由提到,何建華發起中華婦聯會,確有與中共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共、向中共報告甘為附隨組織,並起草組織計畫以資指導發展組織工作;並依憑中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組織成員,遂行接觸及吸收之發展組織工作、依指示於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介選等行為。
何案對國安達立即危險程度
上訴書論及,依此統合觀察審認,已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之不法意圖;在客觀行為上,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且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程度。
有發起、資助、指揮等行為
林達指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國家安全即為其底線,言論自由之所以能受保障,繫於憲法及國安之穩固,集會結社自由亦然,當國安遭侵蝕危害,憲法自身難保,如何保護人權。
林達指出,若是單純表達希望透過我國民主制度達到「中國統一」等訴求,仍是遵從我國國體、政體及民主機制的一種政治主張,自得享有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若是服膺於中共所主張的「中國統一」,其意在消滅我國國體、政體與民主制度,自難求憲法給予保障。
林達認為,國安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可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不可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及政體」的程度,否則已對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危害,不能再用言論自由概念濫予保護。
執行統一任務 非憲法保障對象
他強調,在我國管轄域內,以發展群眾組織的方式歸附中共,並受中共驅使推動中國統一,更以此寄生於我國,以執行中國統一的任務,即屬國安法發展組織罪所禁絕的行為,絕非憲法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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