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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環島高鐵條例 龔明鑫︰有建設前例 不宜另立新法

2024/04/02 05:30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審查「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表示,草案內容與鐵路法、財政紀律法、國發會組織法等有所扞格,且高鐵建設計畫國內已有推動前例,建議不宜另立新法推動,或由國發會擔任主管機關。在逐條審查時,朝野立委對草案名稱與所有條文均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全案保留送出,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保留 送協商

上述草案由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等立委提出,草案內容主張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所稱環島高速鐵路,是指台灣高速鐵路由宜蘭站延伸到花蓮縣、台東縣,並銜接至屏東縣六塊厝站,全部計畫的建設完成以不超過十年為限。

傅崐萁發言指出,此草案能讓國人在最短的時間來到花蓮,從台北搭高鐵到花蓮只要四十七分鐘,讓台灣成為緊密結合的幸福繁榮國家。

龔明鑫表示,目前快速道路、國道及高速鐵路等,均有公路法及鐵路法予以規範;現行西部高速鐵路建設依既有機制推動,已完成建設並穩健營運中;東部高速鐵路若形成建設共識,應尚無需求以另立新法的方式,推動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也無需新設基金做為建設經費來源,以避免影響現有政府預算控管機制及國家財政。

龔明鑫指出,若於本條例草案中另訂國發會為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之主管機關,恐導致我國高速鐵路建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並與鐵路法主管機關相扞格,也不是國發會組織法賦予的職權。

針對草案明訂全部計畫的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等規定,龔明鑫也說,參考西部高速鐵路建設期程超過十年,草案所訂的期限恐難以實現。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則於質詢時表示,他反對用特別條例處理所有國家的重大建設或交通建設,憲法規定行政權、立法權分立,立委應該監督行政權,但不可以凌駕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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