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國會擴權主張 學者:兩釋憲案已明定界限
針對國會調查權,憲法學者陳英鈐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說明,涉及彈劾、糾舉、審計皆為監察院之職權,立法院不可為之。(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專訪
立法院下週二開議,國民黨團提出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入法等「國會改革」主張,引發憲政疑慮。對此,憲法學者、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受訪時指出,相關權限在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一三號皆做過闡釋,立法院確實有相關權力,但非常有限;就釋憲結果看,也確有其界限。對於立委如何修法尚無相關條文草案可參,但部分主張在上述釋憲業已被宣告違憲。
針對國會調查權,陳英鈐指出,釋字第五八五號說明,涉及彈劾、糾舉、審計皆為監察院之職權,立法院不可為之。因此,立法院不能為彈劾政府官員進行聽證或調查,也不能為糾正政府機關進行調查與彈劾。至於若以「監督」為名,雖目前尚未看到相關草案,但就當年釋字第五八五號之起因「三一九真調會」來看,其調查權過大,很多條文最後皆被宣告違憲。立法院就算要行使調查權,仍有其明確界限。
調查權只能「監督」 不能彈劾
陳英鈐說,若立法院要行使調查權,只能以「監督」為前提,不能與彈劾、糾舉等目的相關。相關政府官員或民間人士就算不出席,立法院也僅能課以「罰鍰」,不會有「藐視國會罪」、也不會有刑期或拘提等,這在第五八五號皆已闡明,是不被允許的。若涉及偽證或其他犯罪行為,也不是立法院說的算,應交由司法調查。因此,立院調查權事實上相當有限。
至於有國民黨立委宣稱行政機關都不給資料,陳英鈐則意有所指說,「很多機密文件,國防部也都給立委看了」,應不成立。釋字第五八五號也提及,若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文件,行政機關可以不給。大法官認為,這是行政機關之「行政特權」,除有涉犯罪行為交予檢察官進行司法調查,則另當別論。司法調查與立法調查有所不同,後者確有其侷限性。
針對國會聽證權,陳英鈐說明,立法院僅能針對「立法」進行聽證程序,要求專家學者或利益相關各方代表表述意見,而不能涉及彈劾、糾舉與糾正等。
至於要對「人事案」進行聽證,陳英鈐認為,目前立法院對獨立機關中選會、NCC或監察院、考試院等人事,會召開全院委員審查會,現行程序應可滿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與監督之需。
若立法院針對內閣閣員進行「人事同意權」,陳英鈐直言:「這必須要修憲。」他以釋字第六一三號說明,大法官認同因考量專業性而設立的獨立機關,其委員要經立法院同意。然而,也有兩項但書:一,法律不能規定任命要依政黨比例;二,除獨立機關外,不能擴大到所有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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