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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中影7.5億資金 莊婉均要關8年半

2020/04/07 05:30

中影公司前副董事長莊婉均涉挪用中影資金約七億五千萬元,高等法院昨將不可易科罰金的九罪,合併定應執行八年六個月刑期。(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影公司前副董事長莊婉均,十四年前利用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出國的機會,假藉土地開發基金、購買大樓名義,陸續挪用中影資金約七億五千萬元,被控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經十年纏訟,全案先後定讞,高等法院昨將不可易科罰金的九罪,合併定應執行八年六個月刑期;可抗告。

判決書指出,莊婉均於二○○六年五月八日起擔任中影副董事長,到同年九月期間,趁董事長蔡正元經常出國、由她保管公司大小章的機會,以投資開發案名義,陸續以中影資金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共挪用中影資金七億四九三二萬餘元。

台北地檢署於二○一○年依十四件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罪嫌,將莊女提起公訴,法院最終認定十二件成立犯罪,其中不可易科罰金的九罪應入獄八年半,另有三罪可易科罰金。

莊女有五罪於二○一七年被判七年九個月定讞並發監,其餘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去年依四罪判刑共七年七個月,另有一罪判四個月可易科罰金,莊女與檢方都未上訴而定讞。

莊婉均二○一七年另有兩件偽造文書罪的九個月可易科罰金刑期定讞,以及去年十一月定讞的四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但都不在此次合併定刑期的範圍,由檢方另行依法執行。莊女至今已服刑二年三個多月,距離服刑過半的假釋基本門檻還有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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