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論》重建貼近人民的司法
◎王景弘
美國史丹福大學校園發生強暴案,涉嫌性侵的學生被判有罪,但法官卻只判他有期徒刑六個月,引起軒然大波,網路連署要求法官下台,地區選民更發動罷免這個恐龍法官。
台灣恐龍法官 不向人民負責
台灣恐龍法官層出不窮,人民罵歸罵,卻拿他們沒辦法。台灣的法官高高在上,不必向人民負責。
美、台司法體制相異,人民的評價也大不相同。民調顯示,台灣人民只有百分之二十八信任法官,百分之六十五不信任;法官的信任度比記者、立委及政府官員還不如。
相反的,依美國人民信賴度調查,政府三權之中,司法最獲人民信任,有訴訟經驗者高達百分之七十二對司法的公正感到滿意,而且聯邦法官也被認為比記者、醫生、內閣閣員、其他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勞工領袖及工商界主管,更顧及公共利益。
司法官受控制 距離人民遙遠
為什麼美、台司法所得到的評價有這樣大的差異?很顯然的,制度不同,歷史背景和對司法觀念的差異都是問題,台灣司法要民主化、現代化,必須嚴肅面對這些問題。
美國司法與人民有密切交集,人民能參與防範法官濫權與不公;台灣的司法因為有「官」的觀念,被獨裁者做為統治工具,司法官受政治控制,離黨國很近,離人民很遠。
有兩項機制使美國司法接近人民,第一是法官任免:大部份州的法官是民選,有任期限制,人民有權罷免,或不同意其續任;第二是陪審團制度,即使聯邦法院法官是總統經國會同意任命,有終身保障,但依憲法規定,不論刑事或民事訴訟,被告都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法官民選也即對人民負責,其能力與公正性受人民監督。陪審團制度是獨立宣言的訴求,之後列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大陪審團決定檢察官是否有足夠證據可以對被告起訴;小陪審團則負責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審團依證據定罪,免於受腐化恐龍法官「自由心證」,或偏激檢察官濫訴之害。
法官採用民選 公正性受監督
台灣採行歐陸法系,並沒有這種防弊及接近人民的機制,更嚴重的是它的司法體系摻雜中國傳統「官」的概念,長期黨國統治,更淪為獨裁者整肅異己、衛護政權的工具。
被國民黨尊為國父的孫中山,在滿清帝國覆亡之後,並沒有掌權執政。他羨慕蘇聯共黨政權的「成功」經驗,在一九二四年改組國民黨,把「黨」置於「國」之上,要經過黨國「訓政」,再制憲行憲。
但國民黨獨裁「訓政」後,內憂外患,黨徒內鬥,一九四六年底才制定沒有中共參加的憲法;一九四八年行憲選出的總統蔣介石,一年後便因內戰失利「下野」,中共渡江,國民黨崩盤,蔣介石流亡台灣又「復行視事」。
戒嚴統治濫權 司法只是工具
蔣介石凍結憲法主要條文,在台灣實行戒嚴統治,司法只是黨國的統治工具,國民黨嚴格控制司法人員的任用、訓練、升遷,形成「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司法亂象。
獨裁者恣意濫權,制度與人民脫節,司法失去應有的獨立與公正,自然失去人民的信心。司法改革空喊多年,國民黨本性難移,這次大選民進黨首次全面執政,才帶來真正司法改革的機會。
台灣司法改革不是照抄別人的制度就能解決,更何況美國也有人批評陪審制度延宕審判,陪審團的程度常見不足。但建立司法更接近民意、更能回應人民監督的任用與淘汰體制,明顯有其必要。
美國法學教育七年,考取律師,有法律實務歷練,才可能獲考慮出任法官。台灣法律系只讀四年,高考及格,經過黨國體制的訓練,便可以出任法官,其獨立人格、思考與判斷能力便相對薄弱,而人民又沒有約制的機制。
改變遴選辦法 強化司法中立
要改變法律教育制度需要時間,較容易著手的是改變司法人員遴選辦法,任用已有成就的律師和法律學者,以提高素質;取消或改變司法人員講習內涵,著重專業、倫理和公平獨立精神,強化司法中立。
在全民覺醒,要建立正常民主體制之際,司法人員也應覺醒,擺脫黨國支配,獨立、公平、公正的審理民刑事案件,這是人民的最基本要求,也應該是法律人所追求的理想。如果司法人員能自重,盡到自己的職責,司法的改革便已邁進一大步。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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