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南工處長吳瑞安涉賄 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16日公告通過前內政部營建署(今國土署)南區工程處處長吳瑞安彈劾案。(資料照)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前內政部營建署(現國土署)南區工程處處長吳瑞安在任期間涉嫌收受廠商匯款及饋贈,並多次與利害關係人餐敘,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已違反多項公務員法規,監院今(16日)公告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吳瑞安任職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匯款100萬元,及紅麴、蜆錠、有機白蝦、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又與利害關係人多次餐敘,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監察院於本(8)月6日共計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於今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一、被彈劾人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餐廳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已於偵查中自白、認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另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收賄。被彈劾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違失。
二、被彈劾人與廠商及中間人等餐敘3至4次,皆由廠商或中間人買單,亦有單獨與廠商用餐,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當接觸及獲取其他不正利益之規定,核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收受廠商贈送紅麴約40瓶,蜆錠3,000顆至4,000顆,白蝦20箱(一箱4盒,共80盒)及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均未曾依規定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核有違失。
四、被彈劾人上開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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