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買官洗錢案判免訴 北檢上訴:追訴期計算有違誤
2024/06/21 16:26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2015年1月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停審;北院合議庭近日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此案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日前判決本案免訴。對此,台北地檢署今日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
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被控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而高院二審審理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北檢2015年1月19日起訴。
北院合議庭日前做成免訴判決,判決指出,最高檢特偵組(已裁撤)於偵結全案時,漏未起訴扁涉洗錢罪,簽請檢察總長分案辦理,於2011年1月13開始偵查,並發交台北地檢署偵查,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起訴扁,同月26日移送北院,後來因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判決指出,陳水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時效期間應加計停審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議庭計算,特偵組與北檢於偵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4年7日;起訴後,在北院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天。
而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以及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再加計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追訴了16年9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依法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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