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偵查另立專法 司法院、法務部:快速因應犯罪新型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排審「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司法院祕書長吳三龍(右)、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左)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有關科技偵查手段應以專法規範,抑或納入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增訂專章,司法院、法務部均認為訂定專法較為適宜。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表示,科技偵查有別於傳統之強制處分,宜從偵查機關實際需求之角度,設計完整的法律體系。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則認為,特別法較能快速反應特定事項之修法需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上週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後,由於朝野立委雖都支持打詐,但對於是否訂定專法,抑或將科技偵查手段納入刑訴專章,仍有不同見解,因此該委員會今再排審「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吳三龍、黃謀信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科技偵查有別於傳統之強制處分,宜從偵查機關實際需求之角度,設計完整的法律體系,如同法務部主管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性質上涵蓋程序法、實體法及相關行政管制措施。以訂定專法的方式,有助針對科技偵查的特殊性,建立專屬的法律體系架構。
司法院書面報告也提及,我國在立法政策上已有多部「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以專法規範偵查手段,並非僅有科技偵查此一項目。若欲偵查手段或其他偵查手段的規範回歸於刑訴中,尚須由各法規主管機關盤點相關法規,非一蹴可幾;且將運用科技的新興偵查手段規範於刑訴中,未必與我國法律體系相符。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我國已有以刑事程序特別法對有關刑事訴訟事項另行規 定的立法模式,如通保法、國民法官法、羈押法等。因此以特別法的方式,針對特定事項立法,實為立法政策選擇,並未有體系紊亂之問題。
法務部書面報告強調,以特別法規範特定事項,得以清楚劃分基本法與特殊事項的區別,而刑訴作為刑事程序基本法,其結構應穩定,其立法或修法期程較為緩慢,而特別法因針對特定事項,較能快速反應特定事項的修法需求。尤以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科技偵查方法也可能需迅速因應、修正,因此以特別法規定之,更能反應科技偵查的技術面發展,並契合實務需求,更能快速回應快速變化的新興科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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