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 增訂收集帳戶罪最重處5年徒刑
行政院會今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可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可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並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處以刑事處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因現代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犯罪集團會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透過收集這些帳戶、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為阻斷及防制這種不法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
法務部指出,由於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造成追查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困難外,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的困境。因此法務部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而無法得逞。
法務部檢查司長黃謀信指出,收集帳戶罪涵蓋範圍包括冒充公務員收集、3人以上共犯、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不正方式收集,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
修正草案也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黃謀信解釋,為衡平刑罰的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針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此外,修法也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盼能從源頭端阻斷詐騙集團金流,藉由人頭帳戶、收簿犯罪的法律規範,減少民眾再次受騙。法務部表示,將全力配合法案後續審議等程序,期讓修法順利通過,提供執法人員打詐利器,積極保障人民財產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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