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法 戰時哄抬物價最多關7年、700萬罰金
漢光演習。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中國對台軍事威脅連年提高,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並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增訂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與罰則等規定。在動員實施階段,哄抬物價或是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不實訊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用網路傳播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日為14天,草案仍需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國防部在修法說明,「全動法」自2001年公布施行,歷經兩次修正,此次為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國防部說明指出,因應法規的範圍涵蓋「動員準備階段」外,尚包括「動員實施階段」,因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動員準備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而「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此次修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妨害國家動員的犯罪行為態樣及相關刑事責任 ,並酌修罰則規定。
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是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狀態者,均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以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也要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草案也參考「災防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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