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修法 擬增訊息傳播等方案
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法新增動員方案
國防部預告修正草案 哄抬物價可判7年 散播不實動員資訊3年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因應中國對台威脅的範圍擴大,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除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法」,新增包括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等動員準備方案,並增訂動員時的徵購、徵用與罰則等規定,哄抬物價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散播不實動員資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動員徵購、徵用與罰則規定
國防部廿一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國防部指出,因應法規範圍涵蓋「動員準備」與「動員實施」,因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
「全動法」明定,「動員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原先的動員方案共有八項,分別為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此次修法將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另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的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為穩定金融外匯,另增訂金融外匯動員準備方案,以及提升通信能量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增訂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並增訂由行政院適時依需求指定新方案。
修法草案增訂,動員實施階段是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原先的動員準備方案、計畫即刻轉換動員計畫,以立即實施相關動員措施,行政院應成立中央聯合應變中心,地方政府應成立聯合應變中心,並明定指揮及相關任務。
此外,修法草案增訂,動員實施階段,若政府已開始徵購、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而受徵用人員、物資未依時報到,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草案並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用等不實資訊,足以傷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等工具發送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參考「災防法」,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