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資料銷燬案 辜嚴倬雲3人涉毀損政治檔案但不起訴
行政院黨產會於2018年2月宣布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該會名下385億元資產。(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於2018年2月宣布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該會名下385億元資產,之後發現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么女辜懷如、助理劉凱理隱匿170箱會務資料,告發涉業務侵占、背信、毀棄文書、毀壞政治檔案等4大罪;台北地檢署雖認定3人涉毀損政治檔案,固有不該而應予非難,但考量當時促轉條例還未發布施行等諸多理由,今將辜嚴倬雲等3人不起訴。
黨產會共告發3人業務侵占、背信、毀棄文書、毀壞政治檔案等4大罪;針對業務侵占的部分,檢方認定婦聯會自始至終都未曾向辜懷如、劉凱理2人索要牽涉本案的170箱資料,辜懷如雖拒絕交付台泥德惠大樓的鑰匙,無法使婦聯會職員自由出入,但婦聯會職員仍可透過致電或請人轉知等方式,或派人前往該大樓查看,但婦聯會職員卻沒有派人前去該大樓,且該地點尚有其它房間放置辜家物品,為保家族財物安全,辜懷如拒絕交出鑰匙的舉動並非不合情理。
辜懷如、劉凱理確實有將170箱資料銷毀,然而,促轉條例於2017年1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2月27日才經總統公布及施行,但相關檔案早在同年12月中旬即已銷毀,由此可知,「辜嚴倬雲等人既是為避免其等所保管的婦聯會資料遭調查,進而擅自毀損170箱資料,主觀上顯然別有他圖」,應非出於將資料納為己有的意思,因此不構成業務侵占。
背信罪部分,本案170箱資料多為文件或帳簿,有用於查證或紀念保存的價值,但難認有交易買賣的財產價值,其滅失的結果,有無損及婦聯會財產上的利益,甚有疑問,告發意旨雖指辜嚴倬雲共同毀損170箱資料的行為,是使婦聯會遭受法律上不利益的可能,但「法律上不利益」並非刑法背信罪的保護範圍,因此不構成。
刑法背信罪構成要件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限於處理有關財產上的事務,通常是指與第三人之交易行為,但本案毀損文件的行為,性質上屬於事實上處分,並非處理財產事務,辜嚴倬雲母女銷毀資料的行為,固有不該而應予非難,但仍與背信罪構成要件不合。
毀棄文書的部分,則因婦聯會遲誤6個月的告訴期間,依法不得再行訴追。本案檢方認定婦聯會於2018年3月9日即已知悉辜嚴倬雲等3人涉嫌毀損文書,卻遲於2021年10月29日才向北檢提出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時限,此部分依法不得再行追訴。
毀壞政治檔案的部分,辜懷如、劉凱理2人毀損文件的犯行發生於2017年12月中旬,且於12月25日之前即銷毀完成,但促轉條例是在同年12月27日才由總統公布並施行,因此3人毀損政治檔案的行為發生當下,尚無處罰毀損政治檔案的法律規定,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以促轉條例對2人論責。
黨產會告發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見圖)等人隱匿170箱會務資料,台北地檢署雖認定3人涉毀損政治檔案,固有不該而應予非難,但考量當時促轉條例還未發布施行等諸多理由,今將辜嚴倬雲等3人不起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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