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一審宣判 北院批蔡正元「飾詞狡辯」
2021/10/27 13:11
北院痛批蔡正元曾為立委,學經歷俱佳,理應知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卻一再否認犯罪,依法判刑。(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三中案,今天上午11時宣判,只有身為阿波羅實際負責人的蔡正元因侵占公司2億8032萬多元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被依刑法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犯商業會計法中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北院在判決書中痛批,蔡正元曾為立委,學經歷俱佳,理應知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卻一再飾詞狡辯,毫無任何悔意,可謂態度不佳。
北院認為,蔡正元明知阿波羅持有中影股票,股票出售所得應歸阿波羅所有,並於2007年7月17日與阿波羅簽訂信託契約,擔任受託人,負責處理中影交付的4.3億元,但蔡正元因個人需求,侵占其中2億8032萬7983元;且蔡正元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使不知情的記帳業者未將信託契約事項登載於會計科目,導致阿波羅2007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北院認定蔡正元以國民黨立法委員身分仲介中影股權交易案,竟利用身為阿波羅負責人機會侵占阿波羅股票出售後款項,掏空阿波羅高達2億8032萬7983元,嚴重侵害阿波羅利益,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審酌蔡正元曾為民意代表,學經歷俱佳,理應知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卻在一再飾詞狡辯,毫無任何悔意,可謂態度不佳,依法判刑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2億8032萬7983元。
北院另考量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只是蔡的辦公室主任,依蔡正元指示辦理阿波羅銀行往來業務,並非實際參與人,判她無罪;至於洪信行雖身為阿波羅登記負責人,阿波羅相關款項支用均未經洪信行同意或參與,縱然洪信行取得阿波羅所開立的支票,也難認洪信行已知悉支票兌現款項的來源,因此也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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