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法 夫妻協議離婚生活困難可請求贍養費
行政院今上午召開院會,通過法務部提報的「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請求贍養費限於「裁判離婚」且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的規定。(示意圖)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民法現行規定,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限於「判決離婚」,並要求請求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等條件限制,行政院今上午召開院會,通過法務部提報的「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請求贍養費限於「裁判離婚」且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的上述規定,未來夫妻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且不再以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為認定條件,只要離婚後生活困難,即可請求贍養費。
這項修法被視為進步修法,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行政院將進一步會銜司法院,再送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根據規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必須是「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以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等3種要件。
鑑於現行法以夫妻一方對離婚事由之「無過失」為請求贍養費的主觀要件,並以「判決離婚」及「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為其客觀要件,法務部則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等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婚」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將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鑑於贍養費制度乃在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及肯定對婚姻貢獻的補償,與主觀的責任因素無涉,經召開跨部會審查會,政院通過法務部提報一併刪除請求人須為無過失的規定。
事實上,現行民法1057條有關贍養費請求規定也涉及違反CEDAW公約的精神。CEDAW公約認為「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之貢獻進行補償」的意旨精神。
據悉,政院由羅秉成審查這項修法時,法務部參考其他國家相關的立法,認為我國對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認定條件過於嚴苛,審查會最後通過修法,放寬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認定條件,落實CEDAW公約的精神。
這次修法雖放寬請求贍養費條件,但也明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修法也規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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