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草案 機敏列管軍品廠商可申請兵力支援維安
為確保列管軍品的產製、研發及維修安全,避免機敏事項外流,國防部近日預告「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草案」,草案中明定列管軍品合格廠商在產製、研發及維修列管軍品時,若本身缺乏維安能力,將可向國防部申請派遣兵力、裝備進駐,協助支援安全維護。(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確保列管軍品的產製、研發及維修安全,避免機敏事項外流,國防部近日預告「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草案」,草案中明定列管軍品合格廠商在產製、研發及維修列管軍品時,若本身缺乏維安能力,將可向國防部申請派遣兵力、裝備進駐,協助支援安全維護。
國防部指出,研發、產製及維修列管軍品的地區、廠庫與設施,如由國家派遣單位維護,更能確保安全,因此「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規定,只要經過審查確認有必要性,廠商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維安,本次即是依此訂定相關辦法。
根據草案,只要是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完成級別評鑑及安全查核的合格廠商,若對於列管軍品的研發、產製及維修無法自行執行安全維護,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派遣適當人力、裝備進駐生產地區、廠庫及設施實施安全維護,甚至是到限定履約標的測試地點進行維安,藉以避免國防機密外洩,並防範恐怖組織及其他國家、地區入侵。
草案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應邀集相關單位及支援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最晚要在接獲申請2個月內完成審查,再以書面通知廠商,若是拒絕其申請,也應該在書面中載明拒絕理由。
至於相關安全維護的費用,草案明定,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派遣人員的基本雜費、住宿費、交通費、巡邏之交通工具、相關衍生費用及其他必要之行政支援費用等,均需由申請廠商負擔。
草案中也規定,在安全維護期限將屆前,廠商如認為有必要延長,應檢具相關事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以1次為限,延長1次後若認為仍有需求,就得重新提出安全維護申請,由主管機關重新審查評估安全維護的必要性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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