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改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大部分合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圖為司法院23日舉行「軍公教人員退除/退撫給與案」記者會,秘書長呂太郎說明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吳政峰、陳慰慈/台北報導〕在野38名立委去年聲請軍、公、教3起年改釋憲案,大法官非常重視,不僅「插隊」列為優先議案,還罕見召開公開說明會與言詞辯論庭,今(23)日下午公布781號(軍)、782號(公)、783號(教)解釋,宣告3年改案「大部分合憲」;簡言之,軍公教年改釋字第781、782與783號,在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部分都合憲,僅「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得』動態調整所得替代率」這兩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
3起釋憲案,大法官認定大部分條文皆合憲,僅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任教師,每月支薪總額如果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公教)或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軍)者,即不得再領退休俸,這部分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即日失效。
部分條例違憲 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此外,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4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大法官也認為,這與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要求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月撫恤金或遺屬年金,才能符合憲法體系的正義要求」
根據公改條例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以下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發退休俸,大法官認為有違平等權
軍改條例34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大法官也認為有違平等權。
教改條例第77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亦停發退休俸,大法官同樣認為有違平等權。
由於本起年改案是立委提出,沒有「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解釋文一出,適用全體退休軍公教人員,相關機關也應依解釋文意旨,做出符合大法官意見的修法與因應方案。
由於本起年改案是立委提出,沒有「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解釋文一出,適用全體退休軍公教人員,相關機關也應依解釋文意旨,做出符合大法官意見的修法與因應方案。
軍公教年改去年7月上路,所得替代率預計於10年內調降15%,為了避免衝擊過大,逐年以階梯式遞減1.5%,並設計樓地板下限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3者中,軍人因為工作性質特殊,相較於公教人員,所受的影響最小。
退休人員認為年改本質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不但以個人名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透過監察院與立委提起,不過,最後僅立委的提案獲得大法官採認合乎程序,今年5月決議受理。
年改上路一年,國家雖然節省281億元支出,但也造成退休軍公教不滿,各自組成團體表達訴求,軍人組成的藍天行動聯盟赴立法院抗議時,秘書長繆德生攀爬立院外牆時不慎摔落身亡,成為年改憾事;而不少符合退休資格的現役軍公教人員,則因憂心退休生活不若以往,而選擇續任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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