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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遴選爭議 監院2度糾正教育部

2018/12/13 17:07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監委高涌誠、張武修8月已糾正台大與教育部。不過,監委包宗和、仉桂美也另立通案調查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今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教育部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再度糾正教育部。(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監委高涌誠、張武修8月已糾正台大與教育部。不過,監委包宗和、仉桂美也另立通案調查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今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教育部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再度糾正教育部。

不過,監察院教文委員會今天討論此案時,蔡系監委多持不同意見,認為包宗和原先說查通案,不會觸及台大案,但調查報告中又將台大納進討論,與8月的案子明顯重疊,違反監院一案不兩查原則。而且兩個調查案的結論還不一樣,一案認為教育部管太少、另一案認為教育部管太多。

根據今日通過的糾正案文,大學自治為憲法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範圍,有關大學人事自主權為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而大學校長權限行使攸關大學學術自由的發展,如大學校長遴選不能自主,大學自治如何能徹底落實?教部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事宜,非屬大學自治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之思維,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100年函示,說明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大學法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教育部逕行自行擴張解釋法務部函示,認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仍有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適用,顯有違誤。

監察院調查指出,大學法94年修正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迄今,僅台大今年函報管中閔教授當選1案,由教育部退請重新辦理。教育部函復台大退請重新辦理理由指出,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依法務部函示,並未排除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的適用。

但監院諮詢學者專家,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應優先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不支持教育部見解。監院也認為,教育部對於非其業管法規的行政程序法,逕行自行擴張解釋,顯有違誤。對於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教育部卻認為優先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處理態度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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