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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觀光 內政部放寬中客來台條件

2018/11/29 17:56

為強化管理及促進觀光,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調降中國觀光客來台應備存款條件,從現行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並新增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圖為中客愛去的旅遊景點西門町。(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強化管理及促進觀光,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調降中國觀光客來台應備存款條件,從現行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並新增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

內政部表示,自去年12月起開始,依照兩岸旅遊「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著手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於今日通過修正草案,包含調降中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用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並以「總量管制」概念,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落實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中客來台觀光卻從事其他非法行為等問題,為促進中客觀光正常發展,已在去年12月27日、今年3月21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修法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

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法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中國觀光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的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中客申請來台觀光,卻從事非法打工或其他非觀光行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本次也增訂中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內政部解釋,會訂定120天主要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故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台期間未逾6個月的規定,以及中國地區人民來台探親、已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上限,所以加以規範,以強化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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