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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涉特別背信罪 律師:最高可判監10年

2018/07/10 13:12

台北地檢署依特別背信罪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等6人,對此,律師楊智綸表示,「特別背信罪」可判處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案、舊中央黨部交易案,今偵結全案,依涉犯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等6人,對此,律師楊智綸表示,「特別背信罪」是所謂金融7法中證交法的金融犯罪特別規定,與刑法背信罪最大不同在於刑度差別,不僅可判處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如不法獲利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還有高額併科罰金。

「特別背信罪」是證交法的特別規定,為證交法第171條1項3款:「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500萬元」;而刑法「背信罪」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兩法條構成要件基本一樣,但金融7法之「特別背信罪」刑度加重許多。

楊智綸律師表示,若犯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如逾1億元,最少得判處7年以上徒刑,另有最高額達2億元或5億元以下之高額罰金;刑法「背信罪」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二者刑度差距甚大,基本上,若是成立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牢獄之災無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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