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未把關 監院糾正勞動部等4部會
「勞基法」新制3月1日上路,對於「輪班間隔11小時」、「7休1」等採原則禁止,監委調查發現,依新制彈性例外的行業別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核准指定」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三道把關機制,但審查過程有諸多疏失,糾正勞動部、經濟部、衛福部、交通部等4部會。(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勞基法」新制3月1日上路,對於「輪班間隔11小時」、「7休1」等採原則禁止,監委調查發現,依新制彈性例外的行業別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核准指定」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三道把關機制,但審查過程有諸多疏失,糾正勞動部、經濟部、衛福部、交通部等4部會。
監委王幼玲、楊芳玲調查,修法過程,勞資雙方已有歧見,但勞動部卻要求各機關調查評估後,6至9日即須函報勞動部,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競相提報60個行業別可彈性例外,勞動部再於「預告」時刪減為38個,「公告」時再縮減為12個。
此外,相關部會對於「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例假調整」的勞雇雙方正反意見,尚未能具體掌握,與會的勞工團體代表性也受到質疑。例如,交通部竟僅邀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一家為勞方代表,不僅勞資人數明顯失衡,更無法以代表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旅行業」等諸多產業勞方的意見。而國貿局邀請的勞工代表僅為「展覽裝潢工會」的3名勞工。
勞動部的法案衝擊影響評估,內容簡略,並無「過勞風險評估」及「嚴謹明確的必要性審查標準」,勞工團體對於急單需求何以非由資方吸收調控人力成本卻轉嫁勞工負擔,以及部分行業得否援引彈性工時調整因應而無須鬆綁納入例外規定等諸多質疑聲浪不斷,勞動部未善盡第二層把關職責,難以消弭外界疑慮。
此外,據調查報告,新制雖有「勞資協商」的第三層把關機制,國內只有7%的低工會組成率,且「勞資會議」之勞工多為資方指定,唯恐勞資會議淪為橡皮圖章,勞工根本沒有與資方協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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