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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廠案張榮味判8年 李進勇:司法欠雲林一個公道

2018/07/04 21:13

林內焚化廠案全案定讞,但後續縣府向達榮索賠的官司,恐才要開始。(記者詹士弘攝)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案今天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判8年,必須入獄。雲林縣長李進勇說,當初縣府與達榮公司解約的一大主因,即是認定有行賄情事,今終獲證實,一般人可能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但他看到司法容許達榮從雲林縣府搬走36億元,實在荒唐,司法欠雲林一個公道。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於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被控期約收賄3000萬元,案經4度更審,台南高分院前年10月更4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處張榮味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是高法院終審定讞,判決認定廠商(達榮公司)違法事證的確定。

縣府指出,林內焚化廠案依照仲裁判斷,縣府已給達榮近36億元價金,最高法院今天終審定讞判決認定廠商違法事證確定,是給縣府一大安慰與鼓舞,邪不勝正,公平正義終得伸張。

縣府說,正在研議契約及相關法規,將進一步研議向達榮公司追討已付價金及追訴賠償責任,司法還欠雲林縣民一個公道,縣府一定得爭得雲林縣民一個正義,方才罷休。

雲林縣長李進勇認為,司法欠雲林一個公道。(記者詹士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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