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力推檢察制度改革 法務部擬推檢察官究責機制
2017/04/26 11:45
法務部長邱太三多次對外宣示改革決心。(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歷來多次談及檢察官定位與制度改革等議題,先前委員李佳玟曾以「告別英雄檢察官的時代」一文指出多項體制問題,法務部今也提出回應,除強調檢察體系組織應維持現制外,也透露將就檢察官起訴品質建立完整究責機制,情節嚴重者將移送懲戒,最重可停職或撤職。
法務部報告指出,台灣法制是繼受自德國、法國、奧地利等歐陸法系國家,採取將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合併訂入法院組織法之方式,實施迄今並無窒礙,先前有委員認為應單獨另立檢察署組織法,但法務部認為無此必要,考量安定性與統整性等因素,仍應維持現制。
但法務部強調,雖然法務部堅定捍衛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但從未抗拒改革,例如今年2月與3月間,法務部就陸續對外宣示改革方案,例如由檢察官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人選、部長圈選檢察長前應聽取3名現任或曾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者之意見等。
此外,為了適度節制檢察長的指揮權,未來擬擴大檢察官會議的權限,未來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對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必須在交付檢察官會議複議的同時到場說明,若仍對複議結果有意見,再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附於會議記錄,才可以變更決議。
至於外界經常詬病的檢察官究責機制,法務部指出,未來將研議建立究責機制,除了追究承辦檢察官外,其所屬地檢署的檢察長與同組主任檢察官也應負責,考評結果將列為升遷與調動之參考,並視情況移送評鑑,最重可予停職或撤職。
同時,法務部也擬強化現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之功能,例如增加外部委員人數、委員得主動提案、評鑑時效從2年延長為5年、賦予直接處分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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