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若判刑定讞 總統禮遇不會取消
2017/03/14 17:44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今天將馬英九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起訴,不過,熟悉法規人士解釋,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規定,即便馬英九因洩密案判刑定讞,禮遇都不受影響。(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今天將馬英九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起訴,不過,熟悉法規人士解釋,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規定,即便馬英九因洩密案判刑定讞,禮遇都不受影響。
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4條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一、再任有給公職。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移居國外定居。另外,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2人或3人,不適用第2條第1項、前條第1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官員解釋,根據該法,只有再任有給公職、犯內亂與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移居國外定居以及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僅這5種態樣,卸任總統、副總統才會停止禮遇,但洩密罪並不在範圍內。
至於卸任總統享有的禮遇,按月有25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800萬元,但第2年遞減為700萬元,第3年遞減為600萬元,第4年遞減為500萬元,第5年後不再遞減,並供應安全護衛8人至12人,必要時得加派之。馬英九現在依法享有每月25萬元禮遇金及8百萬元的事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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