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影 免再受政令轟炸
2015/04/28 06:00
電影院內曾播放經濟部核電政令宣導廣告。(資料照)
〔記者王文萱/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規定,電影院應依規定播放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違者處新台幣兩萬至廿萬元罰鍰,並得處五日至十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則撤銷許可。朝野立委認為,民眾看電影應純屬娛樂,不應強制播放政令宣導短片,因此刪除該規定,未來民眾進電影院不必「強迫收看」政令宣導短片。
此外,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片,原電影法獎勵措施已達十年期限,初審修正條文通過將再展延十年。租稅減免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廿%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外,因國內並未建立全國性電腦票房統計機制,初審條文明定,電影業者應於一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若業者違法、未建置,中央主管機關應警告並限期改正,違者可處兩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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