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藥 未來須登記、開證明
2014/05/30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眾喝農藥自殺時有所聞,行政院會昨通過「農藥管理法修正草案」,要求買農藥要登記、賣農藥要開立證明,相關資料並保存三年,否則販賣業者將處一萬五千元到十五萬元的罰鍰。
販賣業者必須要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如電腦系統,登記購買者的姓名、年齡、連絡方式、農藥名稱、數量並保存三年,同時不得販售給未滿十八歲的兒童與少年。
此外,販售業者也必須詢問購買者的用途,非為核准登記的使用方法或範圍,不得販售,並開具販售證明給購買者。農藥產銷數量、交易對象等資料,必須定期陳報主管機關。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限以五年為限。
為重新確認登記時間超過十五年農藥的安全性,草案增訂申請展延許可證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農作物上市前,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不合格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違反者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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