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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座無照停車塔 北市全要拆

2009/03/02 06:00

〔記者王瑞德、洪敏隆、黃敦硯、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高達三十個立體停車塔的使用執照或展延使用期限,去年起陸續到期,北市政府不願展延,雖然消防安檢均過關,但這些停車塔全數成為違建,且因無使用執照,成為無照營業,遭市府連續開單告發,民眾愛車停放在違建又非法營業的停車塔內,一旦發生意外或糾紛,後果堪慮,市府已決定加以拆除。

這些違規使用的停車塔,包括刑事警察局立體停車塔及不少知名民間營業停車塔等,其中刑事局去年另建新大樓,已有新的停車位,因此已將兩個停車塔拆除。

八十六年監院糾正 市府改認違法

由於停車位嚴重不足,北市府在七十七年、八十年間為鼓勵民間興建停車塔,分別擬訂「台北市設置臨時停車塔暫行措施」、「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讓民間依法提出申請興建。

但到了八十六年,監察院提出糾正認為,自始未使用過的「素地」,才適用上述要點,一些停車塔拆掉地上物再改建並不屬「空地」,市府遂於同年十月停用是項要點,並認定這些停車塔是違建,建設局則認為違規使用,停管處決定針對停車塔業者予以清查,並列冊註明使用年限,並加註「逾期自動拆除,否則視同違建」字樣。

當時有業者為爭取停車塔合法化,和政府打國賠官司而猝死,有的因財務出狀況而去國,更有業者停車塔被法院查封拍賣。

由於拆除這些違建停車塔茲事體大,且不是急迫性危險建物,除非不堪使用,才會立即拆除,且均屬八十四年以前建物,因而列入分期分類緩拆,但每年進行安檢。

馬曾放寬使用年限 郝不准再展延

八十四年台北市停管處以有條件方式核定放寬年限,至於個案申請延長年限,含原核准年限不得超過十五年(從最初取得使用執照日起算)。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北市東高停車塔發生大火,引起各界關注,市府通過「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要求業者每年應安檢,並強制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延長年限到期之後,九十四年底業者陳情,又獲前市長馬英九同意展延三年,但如今郝龍斌市長不准再展延。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則表示,早年法令核准設立並且給予展延使用期限的四十處停車塔,今年將面臨停業拆除的共有三十五處,其中有三十處更已屆滿展延年限,目前為無照營業,已陸續通知停車塔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否則將依違反建築法,由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予以拆除。

停管處說,有幾家停車塔都依規定停業或自行拆除,至今仍未拆除且尚在營業的停車塔,是因考量有些停車塔將格位賣給或租給民眾,為了行政程序周延,最近重新以所有權人為對象,發出展延到期通知,等行政程序走完就會依法辦理。

根據停管處的統計,無照營業的這些停車塔全部停業後,台北市至少減少二千個停車位,官員坦承,部分因設在停車需求高的地區,對當地停車問題或多或少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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